今年年初,湖北省生態環境廳發布印刷行業、表面涂裝(汽車制造業)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等3項強制性地方標準的公告,標準實施日期定于2020年7月1日,與《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》(GB 37822- 2019)執行日期為同一天。
據通知,湖北省新版《表面涂裝(汽車制造業)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》延期執行,將于2021年1月1日起實施。
此標準中提出了,“苯系物”和“非甲烷總烴”的特別排放限值控制要求,其指標限值與北京地標一致,屬全國限值。
標準規定了湖北省表面涂裝(汽車制造業)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控制和監測、生產工藝和管理要求,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要求。
與其他省(市)標準相比,湖北省《表面涂裝標準》主要具有以下特點:
一是考慮到湖北汽車行業分布及臭氧污染防治重點區域,標準中提出了”苯系物”和”非甲烷總烴”的特別排放限值控制要求,屬全國嚴限值。特排限值具體執行時限、范圍由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規定,可滿足全省不同區域對大氣環境管理的差異化需求。
二是本標準充分結合國家《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》( GB 37822- -2019 ),對汽車制造業VOCs無組織排放管控提出了要求,進一步提升行業無組織管控水平。
三是針對汽車制造業表面涂裝工序中VOCs產生量較大的罩光漆噴涂工序,系統性提出了尾氣收集及尾氣處理效率的指標要求(工藝尾氣治理設施對非甲烷總烴的處理效率不低于90% ) , 為削減汽車行業VOCs排放明確相關條件。
允許排放濃度具體情況:苯要嚴于廣東、天津、重慶、上海、江蘇、河北、浙江、福建、陜西等省市現行地方標準,甲苯與二甲苯均嚴于廣東、天津、重慶、河北、陜西等省市現行地方標準;苯系物嚴于廣東、重慶、上海、浙江等省市現行地方標準;非甲烷總烴嚴于河北、浙江、福建等省現行地方標準。
據悉,本標準原定實施日期為今年7月1日,鑒于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影響,湖北省大部分汽車企業處于停產狀態,相關企業VOCs治理設施/設備無法實施采購、相關設備無法按時到貨安裝。難以在本標準原定的實施日期7月1日前完成提標改造。考慮到全省環境保護工作的實際情況,為促進企業疫后復工復產,經省市場監管局、省生態環境廳研究并報請省人民政府批準,將本標準的實施時間延期至2021年1月1日。